一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85.9亿元,增长5.3%。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一季度,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203.5亿元,同比增长5.4%;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82.4亿元,同比增长5.2%。
按消费形态分,一季度,商品零售额1362.5亿元,同比增长5.2%;餐饮收入123.4亿元,同比增长6.2%。
2016年一季度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主要数据
指 标 |
绝对数(亿元) |
比上年增长(%) |
汽车类 |
163.1 |
-6.0 |
石油及制品类 |
86.0 |
-18.1 |
金银珠宝类 |
9.4 |
-21.4 |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
23.7 |
3.3 |
通讯器材类 |
2.1 |
8.1 |
粮油、食品类 |
55.8 |
11.6 |
饮料类 |
6.2 |
-5.0 |
烟酒类 |
17.2 |
0.8 |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
63.2 |
6.0 |
化妆品类 |
6.4 |
12.3 |
体育、娱乐用品类 |
1.2 |
6.1 |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