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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2025-05-26      信息来源:泽州县政府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泽州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泽州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六类: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二章  单元网格布局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参照《晋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晋城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2024-2035)》《泽州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对泽州县行政区域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单元网格进行布局管理。

第七条  泽州县辖区划分为五类单元网格。  

(一)A类网格是泽州县中心区域,主要有丹河新城、柳泉片区、空港新区等发展区域,依据城市道路规划、发展趋势设置单元网格。

(二)B类网格是泽州县重点乡镇区域,主要包括金村镇、南村镇、巴公镇、下村镇、周村镇镇政府所在地以及毗邻市区区域,依据现有零售点、道路规划、发展趋势设置单元网格。

(三)C类网格是泽州县一般乡镇区域,主要是大阳、高都、北义城等11镇镇政府所在地区域,依据乡镇街道及现有零售点分布设置单元网格。

(四)D类网格是其他行政村,除去在A、B、C网格中的其他行政村,分别设置单元网格。

(五)E类网格是特殊区域,主要为相对封闭区域,包括高铁站、客运站、飞机场、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大型厂矿、高等院校、高速路(快速路)服务区等区域内部,定时根据区域状态设置单元网格。

第八条 新办零售点应当符合所在单元网格内的零售点设置规划合理数量(简称合理容量)以及与其他零售点的间距标准要求(简称间距标准)。

第三章  合理容量管理

第九条  综合城镇发展、交通规划,结合网格内卷烟销售量、销售金额、人口数量、所处商圈、地理位置、人均销量、人均销售额等因素,搭建不同类型网格合理容量测算模型。

第十条 不同类型单元网格合理容量规则如下:

(一)A类网格:综合考虑住宅(园区)数量、人口数量、规划道路,测算单元网格合理容量。

(二)B类网格: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所处商圈、近两年销量、现有零售点数量,测算单元网格合理容量。

(三)C类网格:综合考虑现有零售点数量、近两年销量,测算单元网格合理容量。

(四)D类网格: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近两年销量、现有零售点数量,测算单元网格合理容量。零售点未覆盖的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E类网格:

1.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商场、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顾客消费需求的场所或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超市,且在场所内一层及以下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烟草制品展卖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汽车客运中心、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内部,可设4个零售点;

3.高速(快速)公路单侧加油(加气、充电)站(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

4.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可设2个零售点;

5.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封闭式企业、工业园区、大型厂矿内部,人数在500以上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4个零售点;

6.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1个零售点;

7.高等院校内,按已在校学生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不足5000人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学生总数每增加5000人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8.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场所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或摊位数进行布局,固定商铺或摊位数40户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4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4个零售点;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场所沿道路向市场外开放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执行所在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和间距标准。

在以上采用特殊标准布局的区域,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客户服务、卷烟配送等后续监管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零售点单元网格按零售点布局容量饱和度不同划分为超饱和区、饱和区和非饱和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明显超合理容量,为超饱和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合理容量的,为饱和区;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小于合理容量的,为非饱和区。

第十二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等实际情况,泽州县烟草专卖局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泽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单元网格调整情况。每月通过泽州县政务大厅公布单元网格饱和度情况,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十三条  单元网格确定为超饱和区的,不予增设零售点。单元网格确定为饱和区的,除本规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外,不予增设零售点。针对饱和区的零售点新办申请,按照《泽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泽烟法〔2025〕2号)进行排队轮候办理。

第十四条  饱和区内的新办申请,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将符合轮候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轮候管理。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间距标准、经营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等条件,仅因经营场所所在单元网格合理容量限制无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人,泽州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人意愿纳入轮候管理。

第四章  间距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间距标准是指距离其他零售点应当符合的距离要求。间距标准综合市场规划、市场实际等因素确定。间距测量具体方法详见《间距测量图例及具体测量方法》(附件1)。

第十六条  A类网格间距标准: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位于“符合《晋城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2022-2035年)》‘Ⅰ级主干路’‘Ⅱ级主干路’‘Ⅲ级主干路’‘次干路’‘主要支路’标准”的道路(以下简称规划道路)两侧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为40米,其他区域间距标准为80米。

第十七条  B类网格间距标准: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位于规划道路、乡镇主街道两侧的零售点间距标准40米,其他区域间距标准为80米。

第十八条  C类网格间距标准: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位于乡镇主街道两侧的零售点间距标准50米,其他区域间距标准为100米。

第十九条  D类网格间距标准: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为50米。

第二十条  E类网格间距标准: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为30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管理方(交通枢纽、景区、贸易市场等)统一规划,调整零售点位置,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标准不得低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上述五类网格中,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规模较小的旅馆、餐馆等不属于本规划第十条(五)E类网格:第(1)项情形的)、休闲娱乐、电子通信、五金交电、修理修配、生鲜水果、蔬菜调味等不以烟草制品经营为主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业态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距离为300米。

第五章  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不受合理容量(轮候管理)、间距标准限制,新办后零售点占所在单元网格容量且作为参照点的情形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90个自然日内,或自泽州县烟草专卖局发现该情况书面通知其直系亲属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申请歇业,5个工作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不受合理容量(轮候管理)限制,与其他参考点间距应符合间距标准,新办后零售点占所在单元网格容量且作为参照点的情形

原持证户在同一经营地址持续经营满3年,且一年内(以申请歇业日期计算)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需要在本单元网格内改变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不受合理容量(轮候管理)限制,与其他参考点间距不得低于间距标准的50%,新办后零售点不占所在单元网格容量,但作为参照点的情形

(一)伤残军人、军烈属,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退伍军人(两年内,需要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等证明材料),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晋城市范围内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有较高级别(一、二级)的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包含上述残疾类型的多重残疾除外),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且在晋城市范围内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审核确认属于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商务部特许经营授权”“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的品牌连锁经营烟酒专业店、品牌连锁经营超市可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进行管理。

1.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在晋城市范围内总数达到30家以上的,经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审核通过后,可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2.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总数达到10家以上的,经泽州县烟草专卖局审核、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可在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品牌连锁经营门店总部或区域管理机构应与泽州县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如品牌连锁便利店及其分店未履行承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暂停该品牌连锁经营门店一定时限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享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泽州县行政区域内持证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或歇业后6个月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泽州县行政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经营户(含因学校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主动申请歇业后在泽州县行政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房、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地下室、楼梯间、储藏间、车库、门房等,以及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场所内没有外墙的摊位;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其他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相关规定设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容量或间距标准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的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二十八条  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有固定的雪茄烟品吸区域和必要的雪茄烟专业保管条件的,不受本规划合理容量(轮候管理)、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的参考点。办理许可证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单元网格有关容量和间距要求,并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第二十九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但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划合理容量(轮候管理)、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的参考点。

第三十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指申请人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使用权,能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场所。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应有物理隔断相区分。实践认定应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勘验、双方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并作为后续执法检查的依据。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50米范围内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为起点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泽州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泽州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泽烟法〔2022〕1号)废止。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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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间距测量图例及具体测量方法.docx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办法.doc  

3、泽州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理容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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